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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民法典祖孙兄弟姐妹间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需要什么条件

  文章以学民法典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关规定为主,本文是个人所写的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十四篇学文章,对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的关于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第1075条规定的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扶养义进行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本文会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三等的相关规定,以便能更好进行对照查阅。

  民法典第1074条第1075条的规定与婚姻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1074条第1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

  第2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

  民法典第1075条第1款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第2款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

  一长辈抚养晚辈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的应同时满足的条件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②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③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一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即未满18岁的自然人。

  根据民法典第17条十八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的规定,未满18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虽然民法典第18条第2款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了1618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但无论1618岁的未成年人能否独立生活,均有权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此外,笔者认为,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均去世后,留下了巨额的遗,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仍有权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

  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父母均死亡父母均无力抚养或者一方死亡一方无力抚养。父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未成年子女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以在维持自己生活及承担第一顺序的法定扶养义之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仍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经济条件1。何为第一顺序的法定扶养义?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的扶养权人。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以及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均没有规定义人应有负担能力这个条件,此为第一顺序的扶养权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谁有负担能力谁承担该义;都有负担能力的,各方协商解决或者根据各方的情况同承担。

  二晚辈赡养长辈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的应同时满足的条件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成年人且有负担能力;②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死亡或无力抚养;③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受赡养的必要。

  一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成年人且有负担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为成年人,以是否满18岁为判断标准,这是与民法典第1074条第1款规定进行了衔接。孙子女外孙子女虽成年人,但本身可能患有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无力承担赡养义的,则无需承担赡养义。与上述内容一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第一顺序的法定扶养义后,仍有负担能力的,才需承担赡养义。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死亡或无力抚养与上述的第2点相同,不再赘述。此处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子女,不单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受赡养的必要,主要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劳动能力的丧失或其他情形导致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其正常生活之需。祖孙之间扶养关系的形成存在法定条件,这是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的补充2。既然是父母子女之间赡养关系的补充,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赡养义的条件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那么,祖父母外祖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才有被赡养的需要。三兄姐对弟妹的抚养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

  一兄弟姐妹关系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同父异母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扶养义与祖孙辈之间的抚养赡养义的条件相差不多,下文不再一一详细介绍。二兄姐对弟妹承担抚养义的应同时满足的条件①弟妹为未成年人;②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③兄姐有负担能力。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有两点1弟妹如果1618岁,有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源的,兄姐无抚养义,这点与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生抚养关系所需的条件不不同。2兄姐有负担能力,除了有经济能力,还应当是成年人。

  三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的应同时满足的条件①弟妹由兄姐抚养长大;②弟妹有负担能力;③兄姐有受扶养的必要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源。

  四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的经济条件身体状况等变化时,都有权申请变更抚养或者赡养扶养的内容。当事人本身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重新起诉确定双方的权利义。

  五收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抚养赡养扶养关系。一收养关系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第1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间的权利义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的规定的规定,祖孙辈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养兄弟姐妹间的抚养扶养关系适用民法典第1074条第1075条等相关规定。

  二继祖父母和孙子女抚养赡养关系,继兄弟姐妹的抚养扶养关系长辈要求晚辈承担扶养赡养义的前提,是长辈已经对晚辈尽到抚养的义。

  1对于如何理解这个关系,我们先看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很明确,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没有像收养关系一样,进一步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亲属关系的适用,也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仅限于继父母子女之间,拟制血亲不及于继父母亲属。

  2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继承法第10条第1款遗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然而,根据继承编解释一第13条第1款继承法意见第24条第1款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继兄弟姐妹并不当然互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只有在继兄弟姐妹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情况下,才可互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根据继承编解释一第15条继承法意见第26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可代为继承的①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生子女或养子女;②被继承人的生子女的养子女;③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或者养子女。也就说是,无论被继承人祖父母的继子女父母是否与继子女孙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均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综合以上,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拟制血亲的效力不及于继父母的亲属,继兄弟姐妹和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与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之间并不当然存在抚养赡养的权利义。长辈要求晚辈承担扶养赡养义的前提,是长辈已经对晚辈尽到抚养的义,这体现了权利义相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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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1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三版陈苇 主编,2022年3月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P164。

  2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三版陈苇 主编,2022年3月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P165。

  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三版陈苇 主编,2022年3月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P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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